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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http://china.fengj.com/ 网优设备网发布时间:2012/4/20文字选择:
  • 项目时间:2012/4/20
  • 投资金额:
  • 所在地区:河南
  • 项目进程:

  济审改办〔2012〕8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职能转变,切实做好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扎实推进全市“一创双优”集中整治活动,根据市委、市**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河南省人民**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文件要求,围绕我市“强力推进项目落地、加快‘三化’协调发展”这一主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市“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质量和速度全面提升。
  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必须经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意的审批事项,包括采取许可、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认证、认定、登记、鉴证、等各种方式,以及已入驻和未入驻市行政服务的部门或已纳入和未纳入市行政服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上级**或部门终审批,但应由市级部门进行初核、初审、转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也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各部门目前已实施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或者虽未实施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由相关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各部门针对本部门以外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针对本部门内部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审批,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
  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一)国务院、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1、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2、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3、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4、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四)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五)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清理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规章。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原则上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界定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机构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确认)的行为,主要包括:1.有关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2.有关享受**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3.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6.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他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予以控制的审批;7.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书的其他审批。
  (三)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期限
  办结期限是指**部门从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止所需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市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时,要标明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确定该项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可以当场办结。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难易程度,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结期限,但确定的办结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清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自2012年4月中旬开始至2012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5月20日)。市直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本部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照国家和省、市公布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逐条逐项、全面自查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删减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压缩承诺时限,规范收费标准,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省**公布的《河南省人民**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为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2007年市**公布的《济源市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承诺时限》为准,在此基础上进行对照清理,各部门未按清理要求如实如期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一律不予公布,今后如再进行该项行政审批,按违规行为处理。
  (二)梳理审核阶段(2012年5月21日至6月20日)。由市行政服务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市法制局、市委编办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查、核定工作;市发改委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项目的审查、核定工作。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2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经市**研究后在全市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一创双优”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务必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此次清理工作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服务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局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安排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此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完成。
  (二)搞好衔接,强化责任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业务性强,情况复杂,各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清理动态,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各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实效,加强监管
  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将视情通报,对未经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其收费事项仍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XX局(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表
   2.XX局(委)拟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表
   3.XX局(委)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表
   4.XX局(委)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表
  

济源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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