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森:
2014年11月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中山区玲珑快餐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我局于 2014年1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你(单位)委托大连市环境技术开发编制《中山区玲珑快餐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制单位资质合法有效,从事评价工作的人员齐全,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报告表》介绍了中山区玲珑快餐店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经营范围、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等基本情况。即该项目总投资约50万元,拟选址位于中山区北斗街75号二层201号店铺,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拟从事快餐。运营期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
《报告表》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和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依法进行了分析和预测,提出了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报告表》的结论是,在严格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加强环保管理,完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或降低,该项目符合环境要求。
经审查,《报告表》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第1页 共 2 页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制发
法》,环境影响评价客观、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响评价法》十二条第、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批准《中山区玲珑快餐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此基础上,我局该项目环境保护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1、不得擅自增设动力设备,不得设置或使用燃煤、燃油设施。
2、项目经营内容如有变更,须报我局审批。项目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3、项目待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后须经我局验收合格方准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