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卓达绿色建筑(新材料)咸宁咸嘉产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公开如下:
一、评价结论
1.1项目概况
1.2产业政策与相关规划符合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鼓励类:十二建材3、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行业规划符合性:国家工信部颁布的《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向加工制品业方向发展,选择若干城市,按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集聚发展的模式,支持一批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园区,发展部品化的新型建筑墙体、屋面系统及其它深加工建筑部品,建设建筑部品生产基地,推进建筑部品化。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
(3)用地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限制和禁止用地范围,项目建设用地符合用地政策。
(4)规划选址合理性:本项目选址于咸嘉新城的低碳产业园内,项目综合利用废矿渣、废秸秆等工农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建材,实现从固体废物到产品的转变,属于技术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企业,与嘉鱼县城市总体规划项目。
(5)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该项目实施后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合理的处置,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均控制在环境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不致改变环境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3.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结论
根据现状调查结果,拟建项目向对照监测点和下风向控制监测点NO2、TSP、PM10、SO2监测结果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功能区划的要求。
1.3.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结论
监测结果显示,长江嘉鱼水潘家湾段、斧头湖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标准、西凉河与陆水水质监测结果可满足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整体达标。
1.3.3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结论
根据对厂界外1m处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统计结果,项目厂界外昼、夜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1.4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1.4.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论
(1)正常工况下有组织污染源
①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01361mg/Nm3,出现距离713m,占标率1.51%;
②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01057mg/Nm3,出现距离275m,占标率0.53%;
③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01146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1.27%;
④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007716mg/Nm3,出现距离263m,占标率0.86%;
⑤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000353mg/Nm3,出现距离272m,占标率0.04%;
Ⅰ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0209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1.05%;
Ⅱ~Ⅵ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01686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0.84%;
(2)正常工况无组织污染源
1#生产车间面源颗粒物落地浓度0.00031mg/Nm3,出现距离351m,占标率0.034%;
2#生产车间面源NMHC落地浓度0.001372mg/Nm3,距离287m,占标率0.07%%;
5#生产车间面源颗粒物落地浓度0.001451mg/Nm3,出现距离412m,占标率0.161%%;
1#涂装车间面源NMHC落地浓度0.01064mg/Nm3,出现距离253m,占标率0.53%;
2~6#涂装车间面源NMHC落地浓度0.008547mg/Nm3,出现距离253m,占标率0.43%
(3)非正常工况处理效率按50%计算有组织污染源预测结果
①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6794mg/Nm3,出现距离713m,占标率75.5%%;
②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05357mg/Nm3,出现距离275m,占标率2.7%%;
③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2463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27.4%%;
④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3886mg/Nm3,出现距离263m,占标率43.2%%;
⑤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01667mg/Nm3,出现距离272m,占标率1.9%%;
Ⅰ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1049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5.2%%;
Ⅱ~Ⅵ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08429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4.2%%;
(3)非正常工况处理效率按0%计算有组织污染源预测结果
①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1.167mg/Nm3,出现距离713m,占标率129.7%%;
②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1124mg/Nm3,出现距离275m,占标率5.6%%;
③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5745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63.8%%;
④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7771mg/Nm3,出现距离263m,占标率86.3%%;
⑤号排气筒颗粒物落地浓度0.03333mg/Nm3,出现距离272m,占标率3.7%%;
Ⅰ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2121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10.6%;
Ⅱ~Ⅵ号排气筒NMHC落地浓度0.1709mg/Nm3,出现距离642m,占标率8.5%%;
(4)根据计算,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5)经计算,本项目1#、2#、5#生产车间、1~6#涂装车间均需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
1.4.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各类废水在收集处理后均回用生产配料,不向地表水体排放,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1.4.3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本项目危险废物设置专用暂存间,暂存间设置在生产车间内,贮存区地坪及围堰采取一级防渗,危险废物的存储、转运和管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和《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交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湖北省危险废物处置)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和化粪池、中水装置清渣得到卫生填埋,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评价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1.4.4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由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在35~38dB(A)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叠加现状值后厂界周建噪声在52.3~59.9dB(A),夜间噪声在48.3~49.5dB(A)之间,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1.4.5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危险源,主要环境风险来自液体改性剂、粘合剂、水性涂料等液体涂料的泄露风险、EPS材料火灾风险,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转时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主要影响区域的环境空气、地面水质量,但环境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且通过必要的风险防治措施和应急措施,可将本项目环境风险的发生概率和事故后果影响降至。
1.5总量控制
根据《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省、市(州)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新增年度排放许可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因此,本项目新增粉尘 5.53t/a和VOC 20.14t/a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获得。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53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新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区域替代方案,明确新增总量替代项目和替代量。
1.6 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嘉鱼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咸嘉新城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的建设可促进嘉鱼县经济发展,在切实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项目在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的处置,项目对评价区环境的影响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本评价认为本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可行。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姚经理 13797046490
地址:嘉鱼县渡普镇咸嘉临港新城工业园 邮编:437211
三、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北京北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英 电话:13329709282
地址:武汉市福星惠誉国际城6栋2904 邮编:430077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1.您对项目的了解情况?
2.您对项目建设的态度?
3.您认为项目对该地区自然环境突出的影响是什么?
4.您认为项目对该地区的经济及生态有什么影响?
5.您认为部门该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6.其它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为了解和听取各界人士及项目所在地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公众意愿纳入到项目决策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并进一步完善项目环评工作,请您对以上几个问题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可来电、来函或预约上门交谈。
六、公众说明
1.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为公众提供相关的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2.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意见或建议,可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