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已对关于江西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纯金属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见附件)。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8779208815(刘科长)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东路133号(332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关于江西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纯金属镍项目 |
九环评字 〔2015〕16号 |
2015.1.30 |
报九环评字[2015]江西港森高纯金属镍项目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