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1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大龙湖旅游综合服务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4)225号temp_15012717003640.pdf |
2015年1月6日 |
2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广西锦绣田园花卉体验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4)226号temp_15012717003819.pdf |
2015年1月6日 |
3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广西上林县布洛陀山水休闲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4)227号temp_15012717003113.pdf |
2015年1月6日 |
4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广西上林县得曼龙文化博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4)228号temp_15012717013007.pdf |
2015年1月6日 |
5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南宁市昆仑大道—金桥大道立交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2号temp_15012717014725.pdf |
2015年1月23日 |
6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顺康机动车环保检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8号temp_15012717015561.pdf |
2015年1月6日 |
7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康城江南机动车检测站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
南环验字(2015)9号temp_15012717012697.pdf |
2015年1月19日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771-4733513、4733503;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邮编 530001;传真 0771-4733513。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