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王伟石材加工项目 | 汕环龙验〔2015〕20号(附件1) | 2015.4.13 |
附件:1、王伟石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意见。 |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头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联系单位: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龙湖分局 | |||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4楼 | |||
联系电话:0754-88462170 | |||
传 真:0754-88267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