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1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春江花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41号 |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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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水街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即水街城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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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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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朝朝投资大厦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47号 |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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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明秀西路30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50号 |
2015年4月10日 |
5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那况路(规划路—昆岭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58号 |
2015年4月13日 |
6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甘泉路(海尔物流园用地边线-昆岭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南环建字(2015)59号 |
2015年4月13日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771-4733513、4733503;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邮编 530001;传真 0771-4733513。temp_15041517438938.pdftemp_15041517437647.pdftemp_15041517446903.pdftemp_15041517444677.pdftemp_15041517446721.pdftemp_15041517457705.pdf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