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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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及批复连接 |
审批时间 |
关于广西南宁农垦玻璃厂厂区局部改建临时标准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兴环建字〔2016〕29号 南兴环建字[2016]29号--关于广西南宁农垦玻璃厂厂区局部改建临时标准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5.13印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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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3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0771-3290937;联系地址 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南宁市兴宁区环境保护局;邮编 530023;传真 0771-3290937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