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东墩水厂加氯间改造工程项目 |
汕市环验[2015]1(附件1) |
2015.3.9 |
2 |
广东拉芳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牙膏生产项目 |
汕市环验[2015]15号(附件2) |
2015.3.9 |
3 |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
汕市环验[2015]16号(附3) |
2015.3.9 |
4 |
汕头粤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汕头粤海大厦 |
汕市环验[2015]17号(附件4) |
2015.3.13 |
5 |
汕头市四海开发有限公司四海谷饶商住楼项目一期工程 |
汕市环验[2015]18号(附件5) |
2015.3.15 |
附件:1、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东墩水厂加氯间改造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广东拉芳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牙膏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5、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汕头市四海开发有限公司四海谷饶商住楼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头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 |||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 |||
传 真:0754-88237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