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月21日-2月14日我局对下列辐射类项目做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做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2月14日-2016年2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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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含全文链接) |
文 号 |
建设单位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对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常州110kV崔北等9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 |
常环核验〔2016〕4号(见附件) |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 |
201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