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9月6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9月11日-2015年9月17日(7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洪泰铜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铜合金中卷重带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pdf |
宁市环验[2015]32号 |
2015.9.6 |
2 |
宁德市环保局关于柘荣县龙溪梯级电站技改扩建工程(现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溪二级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pdf |
宁市环验[2015]33号 |
2015.9.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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