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9月15日、17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9月24日-2015年9月30日(7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矿山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pdf |
宁市环验[2015]34号 |
2015.9.15 |
2 |
宁德市环保局关于寿宁县平溪中心卫生院一台医用III类X射线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pdf |
宁市环验[2015]35号 |
2015.9.17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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