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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时钻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改项目
来源:http://china.fengj.com/ 网优设备网发布时间:2015/11/18文字选择:
  • 项目时间:2015/11/18
  • 投资金额:
  • 所在地区:江苏
  • 项目进程:施工在建

苏州时钻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次公示

(一) 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为落实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的要求,更好地满足昆山地区不断增长的危废处置需求,提高处置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苏州时钻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拟投资8000万元对公司生产、贮存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主要内容如下:

(1)焚烧装置技改:拆除现有铜球车间及粉碎车间北侧部分,新建控制车间,新上1套日处理能力70吨的回转炉焚烧设施(年焚烧处置危险废物20000吨/年规模不变),现有回转炉焚烧设施技改后作为含铜污泥干化处理设施使用,气化炉作为应急焚烧处理设施使用;

(2)仓储设施技改:

①拆除现有电解铜车间,贵金属湿法回收生产线调整至铜泥车间,并将电解回收铜处的电解工段17个电解槽移建至蚀刻液再生生产区,剩余部分拆除。新建一栋3层危废仓库,占地面积1584m2,建筑面积4752m2,统一贮存焚烧类危险废物和铜泥;

②对现有危废仓库进行提标改造,主体建筑不变;改造后主要作为铜粉、废树脂、灰渣及飞灰等暂存库;

(3)污水系统技改:技改完成后,生活污水单独设置管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至石牌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管架空明管排放至污水处理站;雨水设置雨水收集池,将初期雨水收集接入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尾水部分回用至急冷塔,其余接管排放至石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茆沙塘。

(二)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估算模式预测表明,本次技改工程的各污染源中,危险废物仓库无组织硫化氢落地浓度占标率为8.58%,为各污染源废气中值,其它污染源废气污染物的落地浓度占标率均小于此值,另外有组织排气筒中3#排气筒的硫化氢落地浓度占标率为7.58%,由此说明,项目的废气对当地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事故排放废气预测结果表明,在事故工况下,项目的废气落地浓度虽未超出标准限值要求,但其贡献值(尤其是烟尘、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远大于正常工况条件下的废气贡献值。因此,建设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根据《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及其修改方案(公告 2012年第33号):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中选址要求: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

综合考虑,本项目设置厂界外800m卫生环境防护距离。据调查,该距离范围无常住居民点,同时,要求当地相关部门禁止在该范围内建设新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部分尾水及生活污水进入石牌污水处理厂处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引用石牌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表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①污水厂正常排放时,污染物COD在排放口下游2km范围内水体环境质量影响均较小,影响率为7.76%,NH3-N在排放口下游的水体环境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率为16.18%,预测结果表明污水排入茆沙塘后水体的NH3-N、CODcr指标仍能满足Ⅳ类水体的要求。

②项目事故排放时,对茆沙塘水体环境产生非常明显,2km范围内的水体影响率均超过了100%,且NH3-N不能达到茆沙塘Ⅳ类水体的环境质量要求,因此要严格杜绝事故排放的发生。

③项目完成后,可以有效消减污染物的排放量,缓解区域水体的水质恶化,减轻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无序排放的废水对该区域水环境的影响。

(3)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预测表明,项目投产后,东、南、西、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说明本项目噪声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声环境质量。通过同现状监测结果叠加后表明,项目建成后在采取以上治理措施后项目厂界的噪声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要求。且项目厂界附近无居民,不会出现噪声扰民现象。

(4)固体废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固废处理方式为:炉渣、飞灰委托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填埋;粉碎车间产生的废树脂和粉尘委托昆山市鑫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置;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滤渣、废滤芯送至厂内回转窑焚烧处置。干化含铜污泥委托灌南县同益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理;铜粉收集后出售给物资收购商,生活垃圾由巴城镇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可见,拟建项目自身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均可通过合理途径进行处理处置,不会影响周围的环境质量。

(5)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规定。对废水收集管道、废水贮存、污水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措施,因跑、冒、滴、漏等环节而发生渗入地下的污水量很小,对区域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废水:生活污水、地面、车辆冲洗水与化验废水、污泥干化冷凝水、废气净化废水等先经收集池均质、调节后,再经混凝絮凝沉淀处理并经生化调整后进入生化池,通过MBR池处理,去除大部分有机物。可达到回用和石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废气:焚烧尾气处理系统配置SNCR脱硝+急冷脱酸塔+干式反应器+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碱洗塔组合工艺处理,处理后焚烧炉排放的尾气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应标准。贮存车间废气处理措施采用负压作,安装抽风和处理设备,使用光催化氧化装置减轻恶臭的影响,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应要求。储罐呼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处理,净化效率能达到90%,处理后的尾气收集经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尾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噪声:加装消声器或隔音罩;相关建筑物在设计施工时选用隔声吸音材料,使工人可以在隔音消声性能好的作间、控制室内工作;厂界外设置绿化带等。

固体废物:炉渣、飞灰委托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填埋;粉碎车间产生的废树脂和粉尘委托昆山市鑫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置;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滤渣、废滤芯送至厂内回转窑焚烧处置。干化含铜污泥委托灌南县同益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理;铜粉收集后出售给物资收购商,生活垃圾由巴城镇环卫部门进行清运。

地下水: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规定;对废水收集管道、废水贮存、污水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观测孔。

本项目所采取的各项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会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下降。

(四) 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苏州时钻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改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符合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危险废物有效处理的环境保护的需求;项目所采用的管理手段、危险废物焚烧及尾气治理工艺水平较为先进,实现了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投入运行后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达标的各类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在可承受限度范围内;通过对当地的公众进行调查表明,项目的支持率为61.6%,有条件支持率为38.4%,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项目建设对环境的有利方面及其污染治理的可靠性,以获得更大的理解和支持。在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风险值在可接受范围内。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在建设单位履行其承诺,认真落实全部环保措施,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说,本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五)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本项目委托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提请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及时、准确的反映到环评报告书中去。

本公示10天之内,如需要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该项目公众,可通过联系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如公众有意见,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邮件的形式提出您们的意见,以便我们及时、准确的反映到环评报告书中去。同时请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答复您的意见。

(六)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范围: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次征求范围内。

征求公众范围:项目周边区域内的公众是本次调查的,同时,关心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公众都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 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在公示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反馈意见,并请注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改项目公众意见”。(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环评单位: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冷女士

联系电话:0512-68026617

传 真:0512-68026619

电子邮箱:szktgzcy@126.com

通讯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9号润捷大厦1号楼1802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请尽量注明日期、您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向您反馈。

(八)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项目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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