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已于2013年10月10日~10月15日在青岛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了次信息公示,未收到反对意见。现将该项目进行次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500辆公路铁路两用车项目
建设单位: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本改扩建项目位于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棘洪滩厂区内(地址:青岛城阳区宏平路9号)。项目东侧为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西侧为青岛铁路橡胶厂、北侧为空地。项目东侧1400m的乔戈庄村、东南侧400m处的院后村、南侧350m处的港东村、西南侧300m的港北村、西南侧700m处的棘洪滩村、西侧1900m的中华埠村、西北侧2900m的棘洪滩水库为项目近的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概况:本项目对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的原客修基地西厂房(原客车修理项目的客车车厢组装车间)进行改造,新增部分设备,建成公路铁路两用工程车和公路铁路两用牵引车总装生产线。公路铁路两用工程车和公路铁路两用牵引车的冲压、涂装分别在原有转向架厂房和喷漆厂房内进行生产。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公铁两用高空作业车200台、公铁两用牵引车300台的生产能力。
项目新增职工定员340人,年运行300天,每天8小时。
项目总投资4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40万元,占总投资的3%。
政策符合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十六汽车-10汽车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建设”,为国家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环境空气质量调查与评价结论
评价区域内SO2、NO2的一次浓度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PM10有超标现象;苯、二甲苯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要求,甲苯满足前苏联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
2、地表水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结论
棘洪滩水库除了总氮超标,其余各项指标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
3、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结论
港北村地下水井现状监测各项指标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较好。
三、营运期环境影响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涂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抛喷砂粉尘。
各排气筒有机废气中的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中二级标准;抛喷砂粉尘排放浓度满足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其他工业”的“其他尘源”标准,排放速率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中二级标准。
根据预测,在正常情况下,二甲苯的一次落地浓度占标率为2.46%;非甲烷总烃落地浓度占标率为0.81%,预测值很小,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外排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隔油沉砂池处理后出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的B等级规定,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上马污水处理厂。项目所产污水不随意排放,对周围水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影响。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现状监测,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可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回收综合利用;危废如:切削液、喷涂净化过滤材料、漆渣、废活性炭、油漆桶等均委托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处置进行处置;生活垃圾进生活垃圾填埋场。
5、环境风险
本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在报告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
四、公众参与结论
项目通过在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本项目的相关内容,让更多的公众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
大部分被调查者和被调查单位对本项目持支持态度,无人反对。调查对象对本项目运行带来的固废和大气污染问题极为重视,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项目营运后,加强管理,确保采取的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可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满足周围敏感目标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是可行的。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工 电话: 0532-87900033
电子邮箱:sfpcm@163.com
2、环评单位: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联系方式:王工 电话: 82899935
电子邮箱:hkywhx@126.com
3、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
七、上述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
报告书简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