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森:
2014年11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我局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经审查,陶森在中山区北斗街75号二层201号店铺建设“中山区玲珑快餐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2万元,从事快餐服务。该项目动力设备的噪声经监测符合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1类标准(昼间)的要求,含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远离敏感目标排放,经营中产生的污水经有效的沉降、过滤、隔油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向环保局申报;不准擅自拆除闲置环保治理设施;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盒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本数)的塑料袋,并设置回收塑料用品的站点或用具,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二、动力设备及环保设施须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动力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完整有效;
三、经营中严格控制人为噪声,22:00--6:00禁止使用动力设备,防止扰民;
四、不准擅自增设使用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的设备设施,不准擅自
第1页共2页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制发
设置使用燃煤、燃油设施;
五、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扰民投诉须按照我局核查后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条、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中山区玲珑快餐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你(单位)取得本批准文件后,应当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义务。
如不服本许可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连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