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8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9月8日-2015年9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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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常州市华菱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三万吨新型涂料建设项目(一期年产18300吨涂料项目)” |
常环验【2015】23号 |
2015.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