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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锦江生态带整治项目
来源:http://china.fengj.com/ 网优设备网发布时间:2014/5/16文字选择:
  • 项目时间:2014/5/16
  • 投资金额:
  • 所在地区:四川
  • 项目进程:拟定筹划

根据天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为提高锦江河道防洪能力,打造沿河生态景观,天府新区成都土地储备拟实施锦江生态带整治项目(一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天府新区锦江生态带整治项目(一期)位于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锦江河道及河岸两侧,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锦江(华牧路~铁路货运外绕线)河道水工工程10.8km,沿线滨江路道路建设及附属工程21.7km,沿线截污工程15.8km,沿线绿化及景观示范工程54万m2,水闸工程3座;以及锦江华阳城区段河道垃圾打捞和清理工作。 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良好: (1)锦江水质标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 (2)项目周边昼间噪声基本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相应标准,部分监测点位夜间噪声超标0.7~2.4dB(A)。 (3)区域环境空气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防治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将产生噪声、扬尘、弃土石方、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生活废水,将对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1)地表水环境:污染物主要有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车辆设备冲洗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SS、BOD5、COD、石油类等。生活废水由临时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农肥,不外排。施工车辆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大气环境: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扬尘和路面摊铺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气。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成建委发[2008]93号文的相关要求,抑制扬尘的产生;沥青全部采用商品沥青拌和料,不在现场设置沥青拌和站。 (3)声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是来自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和各种运输车辆等施工机械以及空气泵等产生的机械噪声和振动噪声,施工单位须通过合理布局、安排工作时间、对设备减震、安装隔声棚等措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有关规定。 (4)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河道拓宽产生的弃土及建渣及生活垃圾,施工渣土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城管部门要求的路线运输至指定地点,并避免沿途遗撒;生活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定时清理。 施工期是加强管理,只要精心安排,施工进度严格管理,对扬尘、噪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治理,渣土和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施工产生的弃土及时清运,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小,施工结束即影响结束。 2、营运期 本项目主要对锦江沿线进行生态整治,营运期总的来说环境正效益明显,运营期污染主要来自锦江两岸滨江路车辆噪声和大气污染物、以及景观工程游人的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等。 (1)地表水环境:项目实施后,可将原锦江两侧散排污水拦截至污水处理厂,减少了水环境污染,改善了水质,同时河道拓宽提高了锦江的防洪能力,具有明显的环境正效益。 (2)环境空气:污染物主要为锦江两岸滨江路的车辆尾气及扬尘,经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净化,并保持对道路清扫和洒水,对区域环境影响不大。 (3)声学环境:主要来自于两岸滨江路车辆噪声,通过加强交通管理、敏感点附近限速、限行、限鸣、保持道路养护、定期开展声环境监测等措施进行控制。 (4)固体废物:主要为游人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扫收集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符合《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较好,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经济技术可行,项目建成运行后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现有的环境区域功能。在全面完善环保设施与落实环评要求的基础上,本项目的建设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提高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项目建设可行。 五、公众索取信息及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联系方式:重庆大坪长江二路17 联 系人:周工 电话/传真:023-68590306 Email:28015796@qq.com 六、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天府新区成都土地储备 联系人:钟经理 联系电话:028-62037257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邮件、电话、传真、写信或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 在网上公示的同时,采取现场调查和发放问卷等方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本次网上公示时间为自发布本公示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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