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环保局衢江分局关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浙江金达纸业有限公司测厚仪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金达纸业有限公司测厚仪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意见的函
文号:衢江环辐〔2015〕2号
时间:2015年2月26日
原文链接:关于浙江金达纸业有限公司测厚仪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意见的函
公告期为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